郴州市琴苑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公司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员工实行上、下班实时签到制度。以综合办公室负责每日考勤人员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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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上班时间 |
午餐时间区域 |
下午上班时间 |
夏季 |
8:00~12:00 |
12:00~15:00 |
15:00~18:00 |
冬季 |
8:30~12:00 |
12:00~14:30 |
14:30~17:30 |
第四条 考勤的时间单位
1.本制度所称“一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一个月”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
第五条 考勤计算周期
以月为单位计算,即每月自1日至月末,如遇节假日等,根据工作安排,可提前或推后计算考勤。
第六条 关于请假的规定
1.员工请假应提前申请,并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请假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申请,由有审批权限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3日内补办假条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员工事假超过一天或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均需董事长审批,否则以旷工处理。注:如主管或办公室主任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人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2.请假期间(无论病假事假)均无薪。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取消年终奖励,并不参与下年度调薪。
4.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享受带薪年假七天,三年以上(含三年)可享受婚假,相关规定详见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必须持有病假条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
第七条 关于迟到、早退的规定
1.未按规定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下班、擅自离岗视为早退。
2.迟到:员工在规定时间15分钟之后到达办公室为迟到。一个月迟到3次作半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
3.旷工:迟到超过30分钟,又无正当理由者,做旷工论处。
4.请假半天:超过30分钟且理由充分,视同请假半天。
5.早退: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视为早退,一律以旷工论处。
6.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及早退3次(含)以上者,给予警告处罚。如一年之内有二个月(含)以上出现“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及早退3次以上(含)”情形,取消年终奖,不予评优、评先进。
7.对于迟到、早退的员工,公司将每月进行公示、通报。
8.迟到、早退扣款:
迟到时间 |
每次扣款金额 |
迟到、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 |
30 |
旷工一日 |
50 |
第八条 关于旷工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2)请假但未获批准的,续假未获批准的;(3)以虚假理由请假的;(4)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逾期不到岗的;(5)虽提交辞职申请,但未到规定离职日期而不到岗、不履行职责的;(6)一整天都没有出勤记录的;(7)当日迟到超过3小时的。
2.旷工者处以扣薪罚款,计算公式为:扣款金额=旷工天数×3×当月的日基本工资。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次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次者,取消年终奖励,不予评优、评先进,且不参与下年度调薪,旷工累计达到一周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 公休假日及节假日
1.公休日:每周周六或周日轮休一天。
2.法定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法定假日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出
1.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办公室的,需事先向公司值班领导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告知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2.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办公室主任或董事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因公出或异地出差无法出勤的,应提前或在返回后的第一天告知办公室并核对考勤。
第十一条 加班
1.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员工应积极配合。
2.获得批准的加班可申请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调休,未安排调休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加班费。
3.原则上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加班时间自19点以后开始计算。
4.加班时间大于4小时的,给予一次餐补(20元)。
5.加班人员当月请假、休假大于等于4小时的,取消当月奖励。调休的除外。
6.加班人员当月迟到超过两次的(含两次),加班不计。
第十二条 带薪年假
1.员工加入公司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
2.员工休年假需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年假只限当年度适用,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却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可在次年给予现金折算。折算公式为:年假折现=未休完的年假天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工资。
4.已提出调动或辞职申请或被公司辞退的员工,自提出之日起不再享年假,不予休年假,不补当年剩余年假,不折现。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要求董事会、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的政治、业务学习、重要公务、公益活动等考勤,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
2.本制度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郴州市琴苑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