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理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修定)
依据《郴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为更好的协调协会理事(或理事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对协会理事(或理事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部分內容做如下修定:
第一条 协会会员(或会员单位)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批准,方可成为协会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二条 协会理事(或理事单位)、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及协会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 协会理事免费享受1至2次协会举办的心理专家讲座或督导。
第四条 协会理事免费享受1至2次协会举办的心理咨询师成长学习。
第五条 协会理事免费享受1至2次协会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
第六条 协会图书室免费向理事(或理事单位)开放。
第七条 协会理事(或理事单位)每年可参与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协会将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第八条 协会优先将优秀理事聘为协会心理咨询师、培训师、讲师,或推荐给相应的心理咨询机构承担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师、培训师、讲师。
第九条 协会新聘的咨询师、讲师,在进行咨询或讲座时,将以咨询或讲座费用的40%作为补助。
第十条 协会理事(或理事单位)给协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方案,一经采纳,协会将给与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协会的网站、腾讯微博及新浪微博免费发布理事的相关执业信息及个人相关资料,提高理事的知名度。扩大理事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郴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郴州市心理咨询师会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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